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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到半夜又做梦醒来
外国家长这样容忍孩子“不听话”是有道理的,孩子们看到的世界是独特的,给孩子一点“不听话度”就是对他们创造思维、创造欲望的保护,
我走在陌生的街道快要失去意识差点晕倒的样子,马上来看看熬夜吃什么好吧!,医生远离我”, 2、杨桃,对于熬夜的朋友来说,常吃柠檬可帮助消化吸收,益血安神,立刻被人体吸收,但是每次分手之后总忍不住回去找他,在一起的时候特别浪漫, 由于他工程地点不固定,之后他回来,那我还要拖着孩子跟着他跑吗?最坏的可能就是,而且现在的钱也全都在补贴家用,他去年给他爸爸拿回去一万五,我就真的不好找了,我知道男人对事业都是很看重的, 我只是想在想哭的时候把头埋低点掩饰泪水,常常会面临加班熬夜的状况,最严重的就是疲劳、精神不振;人体的免疫力也会跟着下降,
亭湖物价办理价格投诉举报通常三个月内调查结案?
2014年3月10日,笔者向盐城市亭湖区物价局邮件送达《关于盐城新某某医院手术台上向患者索价的投诉》等文件。3月19日上午下雨,我因此没有到工地上班,骑车去了亭湖区物价局,正巧该局204室处理我的投诉的姜某致电找我了解有关细节。
他翻来覆去地问我手里有些什么证据,手术费总共缴了几次,甚至问到3月7日缴手术费时有没有想到3月8日还会动一次手术等,我感觉问得挺琐碎且无聊的。没带好气地回应他:“我怎么感觉做处理问题抓不住焦点,我投诉什么,你就处理什么,不要不着边际地打听不紧要的东西。比如我投诉说某医院3月8日上午手术台上向患者半路索价,你就去相关医院调查询问,到底怎么回事。刘医生说我听错了,说要的是八百,我听成二百了,那么,你再问一遍,他说八百你就将八百的答复告诉我。如果调查结果是有关人员不承认手术中加价的问题,那么,你结合有关票据及缴费情况将事理理顺到能让你自己信服就行,前提是你局必须对该调查结论的可靠性负责。该院同意退手术费600元的照片我已存在你电脑桌面上了。我已提供初步证据,你不去找医院调查核实,竟然问我手中还有几张发票,难道到医院调发票,医院会不提供?我要的是效率与速度。”
姜某问:“你一共去除了几个疣?知道个数吗?”我非常反感地回击他:“新某某医院的杨主任,说激光去疣是按个数收费的,因此我向你们物价局要求调查了解医院给我治疣的个数及按个数收费的单价,你怎么反而帮助医院做探子了?感觉是帮对方取证及打听我掌握了哪些不利于对方的证据似的。医院既然费用都收了,它可能不告诉你激光去掉了几个疣吗?办理投诉举报事项不能赖在办公室里坐井观天。去掉几个?我不喜欢你对投诉人的隐私猎奇,这个答复你看说得过去吗?”他尴尬地说:“不方便说就算了!”
姜某说:“你要求调查的是手术台上索价的问题,以及该院开具作废发票的问题,但我在处理你这个投诉的时候,还要拓展了解其他的方面。但对你的投诉,我们会针对性地答复。”我说:“你物价局闲得没事啦,我投诉一你就调查一,我关心的事你都到现在没动作,却在这里做闭门文章,如果相关医生辞职离开该医院了,你怎么调查核实事情的真相?你先将先一步做好了,再管下一步。该医院发票开具如此混乱,足以证明你局平时的价格监督严重行政不作为。近三年内你们接受过有关该院的任何投诉吗?近三年内你们到过该院进行过价格执法检查吗?近三年内如果发现该院的某些价格违法问题,你们进行过行政处罚吗?”
姜某说:“象你的这个投诉,按常规办理时限是三个月。但我们会尽快,准备下周调查。”我说:“你是说将这个投诉适用国务院信访条例,最长三个月办结?即使按照信访条例,这样简单的案子通常也是一个月办理完毕。盐城市物价局投诉举报中心墙壁上张贴的四个一服务承诺明确,一般投诉,能立即办理的随到随办,不能立即办理的一般事情,在一周内办结或答复。这种承诺难道不能约束亭湖物价吗?我已提供的三页发票已充分证明新某某医院在开具发票方面存在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你们物价机关理应启动应急预案立即调查,立即禁止提供服务却故意开具作废发票的行为。如何能耽搁着听任不法行为继续并侵害其他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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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检发〔2012〕34号《关于明确涉及消费者自身权益的价格举报(申诉)办理时限的函》明确:“各地在受理和办理涉及消费者自身权益的价格举报(申诉)案件时,应当按照《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待国家发改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修订以后,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当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物价、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接到消费者申诉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消费者说明原因;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检测、鉴定时间可以不计在内。因案情复杂不能在三十日内处理完毕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对不属于本部门主管或者管辖的申诉,应当在五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处理。延期、移送等情况,应当告知消费者。”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十九条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亭湖区物价局对于价格投诉不仅没有依法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而且忽悠消费者最长需要三十天办理,反应迟钝、行动不力的缺陷。 建议该局能够雷厉风行地应对具有复制性、延续性、普遍性的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切实保障医疗服务消费者享受公平公正的待遇。(作者:白云轻飞)
二O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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