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关于“抢劫拒捕开枪击毙”告诉你们真实的内幕
首先告诉大家我的身份。中原某城市基层民警,分管治安,从警2年(包括一年实习期),统招法学学士,应用心理学学士,现在最基层工作,月工资1600元。近段时间关于这个标语的讨论极为强烈,事实上,在前一段时间在其他地区也出现过类似的标语,但没有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下面我从基层民警的角度来说说这则标语出现的原因。
首先,也是大家最关注的关于民警素质的问题,这个问题是现实存在的,而且是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
我承认,现在民警,特别是基层民警的文化素质及个人修养有待提高,很多民警,特别是老民警,对法律知识并没有专业体系的学习过,只是在凭经验办事,不要说法学前沿性的一些东西,甚至是最基本的法理知识都没有一个概念性的认识。但是,这个东西我认为只是历史遗留问题,从05年开始,出任民警已经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并且要过综合素质考验和面试等一系列关口。而且从07年开始,警校的学生已经完全没有了参考资格也就是说中专警校毕业的学生连报考的资格都没有了。对于这一点我是很赞同的,中专毕业,小小年纪,没有任何的理论基础就从警,完全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说,警察的个人素质会越来越高,这点无可置疑,起码我看到我们同批招录的那些新警们都是很不错的青年人,他们寄托着新时期人民警察的希望。
由于素质的参差不齐,特别是法律意识的不完善,必然会产生一些为人民所批判的行为举止,事实上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体制改革所必经的一个阶段,任何事物都要从不完善向完善发展。
关于那条标语,可以说“不合适”,但是我想把里面包含的一些东西告诉大家。
现在两抢一盗违法犯罪人90%以上是吸毒人员,对于这种人员,可以说,公安机关也拿他们没有办法。吸毒人员绝大多数肚子里吃的都有异物,把他们抓获以后,如果想刑拘必须先戒毒,但是肚子里有东西戒毒所不收,那就要动手术。手术的经费上级是不管的(起码我们这里是这样),这就要派出所自己拿钱。钱还是小事,一个手术动下来,包括恢复,治疗等等都要起码有两个民警陪在身边,本身警力就不足,哪有那么多时间陪这些人,其他工作就不开展了?也许你们会说:警察闲的很。我说“不错”但是要前面要加上几个字“机关里的”但是他们又不办案,不抓人。基层民警真的很辛苦,我曾经有一天(24小事)接了22个110的记录,很多基层民警30多岁就有心脏病,劳累的结果。手术还存在一个问题,吸毒人员身体都很弱,快死的人了,这个手术之后他是否能够存活很成疑问一旦人死了,检察院就要追究责任,民警就要被判刑,这个责任谁敢承担?
如果现在中央能下一道政令,“吸毒人员因为手术或戒毒期间死亡,公安机关和办案民警不承担责任”,两抢一盗不用打就会基本消失。
我所接过的两抢一盗案件的受害人,往往都是说“抓住了枪毙”,“把他手剁了”我也只能一笑了之,但是那些人真的很可恨,说的严重点他们是阶级敌人,危害到了广大人民的利益。我们是要讲人权,但是要符合国情。
我是主修法学的,法律意识比一般人要强很多,曾经的毕业论文论述的还是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但是接触了现实才明白,法理不是那么好讲的,现实与理论有很大的差距。对于有些人过于讲究人权就是对人民的犯罪。
有一个受害人因为我无法处理违法的吸毒人员而在我们单位门口拉横幅,我也很无奈,这个吸毒的我关不进去,我想关,甚至我想他死,但是我无能为力。这就是中国法律体系的现状,漏洞太多,与现实脱轨太厉害。
吸毒人员知道公安机关拿他们无能为力,所以他们就更猖獗,这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如果有人大代表能看到这些文字,希望能提出一个提案,不然我们的社会治安秩序会越来越糟糕。
大家喜欢说美国怎么样怎么样,首先,法律体系都不一样,不能相提并论。其次,国民素质不一样,我们无法适应过于“升华”的法律,那样解决不了实际问题。讲人权是进步的表现,但是首先应该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跟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相比,吸毒犯罪人员的人权难道更重要?(有人要拍我了吧)
我不支持“当场击毙”(这也可能是构思这条标语的人的文化素质问题),但我支持“当场开枪”。
法理学学究们提出犯罪人员的“罪犯人权”是他们坐在宽敞明亮的公寓里想出来的。诚然,这是进步,但是请让它暂时停留在理论阶段,这是我们努力的目标,但不能是现状。
试想,现在我们就实施按需分配,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理论与实践不能脱节。
在西方一些国家,吸毒是合法的。这是因为他们有正常的收入来源,可以供养毒品的需求,但是在我国,吸毒人员99%要去偷,去抢,这也是经济发展的不同所带来的。所以我们不能照搬西方的模式,在特殊的历史时期,我们在向好的方向发展的前提下,要采取一定的特殊手段度过特殊的历史时期。
希望有一天,我们可以在《人民警察法》上看到这样的语句:警察的职责不是毁灭生命,而是保护生命,这也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生命。
这是我的信仰,但不能是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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