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实名举报信
举 报 信
吉林省白城市纪检委 白城市监察局:
我们郑重的向你们投诉,请你们坚持真理,维护正义,依法依纪办事,真正为冤民做主,不要让我们继续上访。
诉求:一、立案查处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信访处田姓接待人员和信访处处长(一把手)的纪律责任。
二、涉及上述人员的提拔重用我们在这里提前举报备个案。
原因和理由:对于我们两年来的上访,白城市公安局信访处没有一个字的文字答复,并且支来支去,隐瞒事实。一是超期,二是隐瞒,三是欺压上访受害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四十条(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的规定,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镇赉县公安局隐瞒杀人案卷丢失的事实,使杀人犯得不到追究严重后果,受害人得不到伸冤,还导致我们受害人我们多次进京进省上访,应对上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情况如下:
1994年的夏天,我的母亲咸玉玲被同村人夏珍骗至村外,拿出早已准备好的长刀,企图杀死我的母亲,母亲拼死挣扎被扎了30多刀后,母亲死里逃生,并落下严重残疾。犯罪嫌疑人逃跑以后,不久其家眷也悄悄搬走,从那以后杳无音信。
从此我们幸福的家庭蒙上了一层阴影。母亲无数次在恶梦中惊叫、呼救,我们亦无数次的被惊醒,叫醒梦魇中的母亲。母亲全身血淋淋奄奄一息的样子,时常浮现在我眼前。我们每时每刻都在盼望着能够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终于苍天有眼在2011年的清网行动中,将其抓获,全家人刚刚看到希望,不料3天后,公安机关却离奇的将犯罪嫌疑人放掉,对我们解释曰“取保候审”。 从此以后便无人问津。
我与母亲于2012年6月到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上访,信访科承诺2个月内给予解决。但时至今日已快2年多,未给我们任何书面答复。去询问结果工作人员支来支去,至今仍无任何答复。2013年7月公安局告知杀人案件卷宗丢失无法治杀人犯的罪,白城市公安局对杀人案件卷宗丢失隐瞒多年,对上访人欺骗压制,杀人犯依然逍遥法外,还扬言自己是“无罪释放”,真是天理不容。
镇赉县公安局1994年立为杀人案,办案人员有刑侦刘振江等人,有杀人现场,刑侦人员也去看过现场,有拍照,有测量,证人十几人都做了笔录,现在证人都活着呢,杀人用的侵刀是谁家的,都取证了,就因为杀人者逃跑,案件搁置。我母亲当时急救送到乡医院,因为有生命危险当天转到县医院,当时出院的诊断都给了公安局,现在证人都活着呢,接诊治疗的大夫都在,都可以取证,这件事在当时发案的几十户小屯,人人心知肚明,只有公安局不想弄清。
后来把凶手列为网上逃犯,2011年清网行动迫于压力把凶手抓回来,因为卷宗丢失,才以故意伤害罪办的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不审不问不调查,到期后放人完事,完全不顾受害人的任何利益,直到受害人上访两年多,才口头告诉卷宗丢失:
关于卷宗丢失,镇赉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所长赵辉和后期办案人员李春明、于守学明确通知过我们受害人,镇赉县公安局的政委和信访人员专程到嘎什根林场通知过受害人。公安局局长李占伟专门约见受害者三个女儿到他办公室,告知卷宗丢失,当年的办案人员已经死亡,希望被害人三个女儿做受害人的工作,并称把受害人骗死拉倒,最重要的是卷宗丢失的事实是掩盖不了的,因为他们拿不出来原始卷宗。他们难以自圆其说,所以然不敢答复受害者。
镇赉县公安局在给杀人犯夏珍办理取保候审其间不侦查,不调查,不审讯,不审问,直到取保候审到期,草率办理解除取保候审,这一点调阅卷宗就一目了然,镇赉县城南派出所办案人员存在玩忽职守,不作为的渎职犯罪。
但镇赉县公安局开始还是坦诚的,如上所说,办案人员,信访人员,政委和局长都还有良心说卷宗丢失了,是历史形成的,表示无奈,只有白城市公安局不答复,他们也不是办案单位,他们要干什么,玩忽职守啊,滥用职权。
白城市公安局信访人员姓田的解释说,镇赉县公安局不给我们答复,我们就答复不了你们,让我们还回镇赉县公安局去找。这是什么逻辑,上级公安机关向下级公安机关要结果都要不出来,你们是白吃饭的吗?违反信访工作程序,超时限不作为,故意隐瞒杀人案件卷宗丢失的事实,(关于卷宗丢失镇赉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所长赵辉和后期办案人员李春明、于守学明确通知过我们受害人,镇赉县公安局的政委和信访人员专程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嘎什根林场通知过受害人。公安局局长李占伟专门约见受害者三个女儿到他办公室,告知卷宗丢失,当年的办案人员已经死亡,希望被害人三个女儿做受害人的工作,并称把受害人骗死拉倒。),白城市公安局就死不承认杀人卷宗丢失,你不承认,你把原始卷宗拿出来,拿出来啊!拿出来才有说服力。胆子太大了,典型的是欺骗群众玩忽职守。导致我们受害人进京、进省上访。
受白城市公安局信访处的影响,最后镇赉县公安局今年3月5号送达的处理信访意见书给答复只字不说卷宗丢失的事,应付我们受害人,没有了良心和道义。
镇赉县公安局处理信访意见书签署日期是2014年2月19日,送达给我们是3月5日。3月20日,我们去白城市公安局信访处提出复议,田姓接待人员说超期了,你们他看看是什么水平,田姓接待人员要原件,我们说妈妈在北京上访用原件了,现在只有复印件,他说,你们怎么不拿联合国去呢,你们听,这流氓语言,丧尽天良啊 !最可气的是丢失卷宗的人,最可恨的是隐瞒卷宗丢失事实的人,最该死的是不负责任的领导,断子绝孙的是昧着良心欺压百姓的人,恶人终究有恶报,但愿恶人早进监狱。
2013年12月受害人到吉林省公安厅上访得知:说这个信访案件白城市公安局已经报息访了。我们受害人上访人什么时候息访了。白城市公安局胆子也太大了吧。他们站出来说一说,他们什么时候给过我们答复?他们瞒天过海也太猖狂了吧。他们心中还有没有党纪国法?他们还拿老百姓当人吗?他们说什么就是什么啊?谁给他们的权利?他们还在网上疯狂的删掉我们反映真实情况的帖子,封杀舆论,无恶不作。
我们上访二年来始终搪塞对我们上访不予理睬。对人民群众的冤情极端冷漠。失去警察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也失去做人的底线。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就是没人追究。但愿苍天有眼,给恶人以报应。我等待各级纪检监察领导的关注和解决,我们坚决要结果。
综上,我们的依据:
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还有党的纪律相关规定,这个你们比我们懂的。
我们等待你们立案查处的结果,你们千万别推诿,别说干部管理权限不归你们啊,我们等待正义的结果,保留向中纪委反应情况要求查处的权利。
附录:我们第一次的上访信
举报人:咸玉玲及三个女儿
联系电话:15585523337
2014-3-21
页:
[1]